警务化管理 >

吉林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警务化管理,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扎实理论基础、较强创新能力和实战技能的应用型公安人才和经济建设适用人才。
  第三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以思想教育为先导,贯彻教育、引导的方针,以事明理,以理服人,促使学生自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接受管理。
  (二)依法管理。以公安部、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的条令、条例和规定,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按章办事。
  (三)教养一致。注重养成教育,使学生形成良好习惯,养成良好作风,塑造良好形象。

第二章 警务化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生处负责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年和阶段性加强学生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检查大队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三)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学生开展经常性的政治学习,努力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协助做好党团组织建设。
  (四)加强与教学部门联系,主动配合教学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学习,营造良好学风。
  (五)管理学生档案,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发送。
  (六)负责学生奖惩工作,指导大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七)负责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的评比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俭学、扶贫帮困工作。
  (八)管理学生公寓,负责学生公寓安全、卫生、秩序等工作。
  第五条 学生按大队、区队、班的建制进行管理,大队按学生年级和专业设置,区队按教学班设置,班按寝室设置。
  第六条 大队设大队长(由系部副书记兼任)、副大队长和中队长,由干部、教师担任,原则上按1:100的比例配备专职学生管理干部。
  大队在学生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和学生处的工作要求,制定大队阶段性工作计划,分工落实各项工作。
  (二)组织全队认真贯彻警务化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掌握全队情况,加强管理,严格组织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三)按计划组织好学生的政治学习,切实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配合做好大队党团组织建设。
  (四)积极引导学生努力学习,经常与教学部门联系,配合教学部门加强学风建设。
  (五)组织学生开展警务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支持和协调大队团总支、区队团支部工作,积极配合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六)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大队成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参与管理和民主管理的组织,成员由学生担任,其职责是协助大队干部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各工作部,主席、副主席由大队提出候选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区队成立区队委员会,区队委员会设区队长一名和副区队长一至二名,纪检、生活、学习、警体等委员各一名。区队委员会成员在自荐、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中队长任命或区队选举产生,在中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区队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区队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二)了解全区队学生的思想情况,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思想工作。
  (三)负责学生与大队领导、各教学科(室)和教员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学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领导全区队严格贯彻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警务训练、学习活动和一日生活管理,维护教学和生活秩序。
  (五)组织全区队学生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六)指导和帮助班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班设班长,班长在自荐、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中队长任命或区队选举产生,在区队委会领导下,负责全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带领全班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二)熟悉全班学生情况,如实反映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开展互帮活动,搞好全班团结。
  (三)带领全班学生整理好内务卫生,维护警容风纪,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第三章 作息制度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日通常保持8小时学习、1小时体育锻炼和8小时睡眠。作息时间表由学院依据季节制定。学生按教学计划安排学习上课。
  第二节 一日生活
  第十一条 起床
  (一)听到起床信号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规定着装,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
  (二)节假日推迟一小时起床,不安排早操。
  第十二条 早操
  (一)除特殊天气外,每周一至周五出早操,时间30分钟。
  (二)早操以大队为单位组织进行,内容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安排为体能、队列、警体技能训练。
  (三)出操哨响后,各区队迅速在指定地点集合,检查着装,整理队伍,依次向大队值班员报告;大队值班员整理队伍,向值班队长报告。各区队按计划内容组织实施早操。收操时大队统一集合,由值班队长进行讲评。
  第十三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一)早操后,整理内务,洗漱并打扫室内外卫生,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室内物品摆放要整齐划一、规范有序。
  (三)区队每日要检查内务卫生,大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内务卫生检查。
  第十四条 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到食堂就餐。就餐时遵守食堂规则,自觉排队,保持安静,杜绝浪费;就餐后把餐具送到指定位置,保持餐桌整洁。
  (二)禁止向教室、寝室带餐或订购外卖。
  第十五条 上课
  (一)集队。上课前,以大队为单位集合队伍,各区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课前准备,整队后按规定路线带到上课地点。行进中步伐整齐,口号响亮。
  (二)报告。上课铃响,授课教师发出“上课”口令,区队长下达“起立”口令,向授课教师敬礼并报告。报告词:报告老师,XX区队应到XX人,实到XX人(缺席原因),请指示。待教师还礼后,由区队长下达“坐下”口令。
  (三)上课。上课时遵守课堂纪律和课堂行为规范,认真听课,做好笔记。上课期间一律将手机关机。
  (四)下课。下课铃后,教师宣布“下课”,区队长发出“起立”口令,学生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后下课。实验课和训练课课后,需按教师要求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
  课后以区队为单位集合带至指定地点解散。
  (五)迟到。学生因故上课迟到,应在教室门外向授课教师报告,说明迟到理由,得到教师批准后方可进入教室上课。
  (六)早退。学生上课时无特殊情况不得早退,因特殊情况需离开教室时,必须先举手示意,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在得到教师批准后再离开教室。
  (七)卫生。自觉维护教室卫生,不在教室内遗留垃圾,下课后由区队学生干部组织关闭电教设备、整理教室桌椅、清扫教室卫生。
  第十六条 午休
  午休时间应保持肃静,不得私自外出,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七条 课外活动
  非上课时间,学生可有组织或自行开展警务训练、文体活动、自习和处理个人事务。
  第十八条 晚自习
  星期日至星期四,每晚要保证2小时晚自习时间,地点在教室、图书馆或寝室。
  第十九条 晚就寝
  学生应在每天21点30分前返回寝室参加查寝点名,21点50分发出准备就寝信号,学生应停止其他活动,做好就寝准备。22点发出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寝室安静。

第四章 内务制度

  第一节 请假 销假
  第二十条 学生在集中管理时间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一)学习日周一至周四15点30分至19点,周五15点30分至21点,学生可以外出。休息日外出,周六在21点前返校,周日在19点前返校。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
  (二)上课时间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因伤病不能坚持上课,须持院卫生所或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应填写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或休息。归队后及时销假。
  第二十一条 准假权限:
  (一)请假2天以内,由中队长批准。
  (二)请假3至7天,由大队长批准。
  (三)请假8至15天,由处长批准。
  (四)请假16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节 晚点名
  第二十二条 星期日和节假日开学前一天的19点前学生返校,由大队值班队长或中队长组织晚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进行学生情况讲评,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等。
  学生外出参加活动返校后必须点名。
  第三节 晚查寝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大队每晚由值班队长组织查寝。学生处不定期检查大队查寝制度执行情况,适时讲评。
  第二十四条 晚查寝的内容
  (一)清点人数,准确掌握学生归寝情况。
  (二)检查寝室安全、卫生、秩序情况。
  (三)检查就寝后秩序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晚查寝时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未经准假不归寝人员立即查明原因。每天晚查寝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四节 值 班
  第二十六条 干部值班
  (一)值班设置。学生处每天设总值班1人,由大队长担任(可兼任本大队值班);各大队每天设值班1人,由中队长担任;女生公寓每天设值班1人,由女学管干部担任。
  (二)值班职责。检查学生内务、纪律、生活秩序;检查下级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接受上级命令、指示,及时传达落实给有关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值班
  (一)值班设置。各大队每天设2—4名学生干部在本大队学生宿舍区值班。
  (二)值班职责。配合值班干部检查学生内务、纪律、生活秩序情况;落实值班干部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学生中的突发情况。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记录。
  第五节 紧急集合
  第二十九条 紧急集合是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布置的紧急任务,应对突发事件或进行演习的一种的备勤行动。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制定紧急集合预案,规定紧急集合场地的位置、进出路线、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的方法和到达集合场地的时限以及后勤保障等。
  第三十一条 接到紧急集合命令,学生处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而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学生处每学期组织一次紧急集合演练。
  第六节 例会 请示 汇报
  第三十二条 例会
  (一)学院学生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处长、大队长参加,主要听取学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
  (二)学生处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处长主持,大队长或全体学管干部参加,主要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三)大队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大队长主持,大队学管干部参加,主要总结大队工作,布置下周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请示 汇报
  (一)请示、汇报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逐级进行,必要时可越级。汇报情况应及时、准确、简明。
  (二)凡属超越本级和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须请示,事后须汇报。
  (三)区队向大队、大队向学生处、学生处向院主管领导定期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七节 点 验
  第三十四条 点验是对教学设施、武器装备、学生被装和其他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一)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和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等危险品、违禁品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二)点验由学生处、大队或中队统一组织,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点验时由学管干部带队,相关学生干部参加。
  第八节 接 待
  第三十五条 门卫对来访人员,要验证登记,联系通报,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操课时间不准会客,特殊情况须经中队或大队学管干部批准。
  第九节 授装 宣誓 阅警
  第三十六条 授装 宣誓
  新生入学后至军训阅警前,统一着训练服,不佩戴警衔标志。军训结束时,由学院统一组织在阅警前举行授装和入警宣誓仪式。
  第三十七条 阅警
  (一)新生军训结束时,为检验训练成果,举行阅警式、分列式,接受学院领导的检阅。
  (二)上级首长来校视察工作,外宾参观或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新生训练结束后,视情况组织全院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分列式,接受检阅。
  阅警程序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升 旗
  第三十八条 除寒假、暑假和周六、周日外,学院每日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学院升挂国旗。每周一全院学生参加升旗仪式。

第五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和仪容
  第三十九条 着装
  学生着装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学习日在校内必须着警服。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二)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漏。穿着警服时应当着黑色制式皮鞋、胶鞋,男生鞋跟不高于3厘米,女生鞋跟不高于4厘米。
  (三)按规范缀钉、佩带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带其他与身份无关的标志,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四)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着警服时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戴首饰,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不得私自更改警服样式。
  第四十条 仪容
  学生仪表应当保持整洁端庄,大方得体。
  (一)男生不得留长发、卷发、怪发,不得剃光头或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男女生均不得染彩发。
  (二)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三)离开寝室不得赤背、穿拖鞋;在办公区和教学区不得着短裤、短裙,不得赤足穿鞋。
  第二节 称呼和举止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师与学生属师生关系,相互间称呼老师、同学,视情况可称呼职务。
  第四十二条 学生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回答“到”。在领受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进入教师或领导办公室,应敲门喊“报告”;进入其他人员室内,也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四十四条 在公众场合要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插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打闹。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严禁吸烟、饮酒,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和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到经营性歌舞厅、游戏厅娱乐。
  第四十六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和大学生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十七条 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喧哗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三节 礼 节
  第四十八条 着装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四十九条 着装时学院内相互间的礼节
  (一)晋见和遇见上级时,应敬礼(对经常接触的上级,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上级应当还礼。学生遇见教师应主动问好。
  (二)在室内,当领导、教师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并问好,待领导、教师许可后再坐下。
  (三)值勤人员对出入校门的队伍和领导应敬礼,值勤人员交接班时,应互相敬礼。
  (四)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的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
  (五)在值班、实验、就餐、文体活动、体力劳动以及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第五十条 着装时对学院外人员的礼节
  (一)晋见或遇见上级领导时,应敬礼。
  (二)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三)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主动致意。
  (四)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到来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第五十一条 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戴警帽时行举手礼,未戴警帽时行注目礼。
  第五十二条 执行迎送国(校)旗任务的人员应向国(校)旗敬礼。国(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应向国(校)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第四节 警容风纪的检查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处设学生督察队进行学生警容风纪检查,纠正学生违反警容风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 督查人员应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认真履行职责。纠察时要注意礼节、礼貌,以理服人。
  第五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如违反警容风纪,要服从纠察,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所在大队或报学生处处理。

第六章 公寓制度

  第一节 内务设置
  第五十六条 床铺平整,被褥干净,棉被按“横三竖四”格式叠齐,放置在靠墙一侧床头中间位置;警帽放在棉被前,帽檐朝门口方向;外腰带整齐放置在棉被外侧。
  第五十七条 整理箱分别放置在床下两端,外立面与床外边沿对齐;床下鞋每人不超过二双,鞋跟朝外,与床外边沿对齐;脸盆摆放在鞋后。
  第五十八条 衣柜、整理箱和书桌抽屉内物品叠放整齐,摆放有序。书本整齐摆放于书架上。水杯、暖瓶等物品在寝室合适位置摆放整齐。阳台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五十九条 室内墙壁、棚面禁止钉钉子、粘挂钩。
  第二节 寝室卫生
  第六十条 寝室门及室内外墙壁清洁,无脚印、无污迹、无刻画、无粘贴物;门框上无积尘;墙角、棚角无灰网、蛛网。
  第六十一条 地面清洁,无垃圾、无污垢、床下无积尘;阳台及室内窗玻璃明亮,暖气、灯具、窗台无灰尘;家具清洁,衣柜、床、桌椅无粘贴物、无灰尘。
  第六十二条 卫生间清洁无污垢;清扫工具清洁,在卫生间墙角摆放整齐。
  第六十三条 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按指定寝室和铺位住宿,不得私自调串寝室和铺位。
  第六十五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危险品。严禁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及其它管制器具。
  第六十六条 学生公寓不准会客,不得留宿外来人员。除工作外,禁止进入异性公寓。
  第六十七条 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私设电源线路,严禁使用违规电器。
  第六十八条 公寓楼道、楼梯、疏散门等处不得堆放物品。
  第六十九条 爱护消防设施,熟悉消防设施位置,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一节 奖 励
  第七十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第七十一条 奖励种类
  (一)奖学金;
  (二)嘉奖;
  (三)记功;
  (四)荣誉称号。
  第七十二条 奖励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团中央和省教育厅、团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七十三条 奖励权限
  学生的奖励由区队推选、大队推荐、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十四条 奖励形式为奖状、状章、奖杯、荣誉证书、奖金。
  第七十五条 宣布奖励,登记存档。
  第二节 处 分
  第七十六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全体人员,做到令行禁止,强化组织纪律观念。
  第七十七条 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八条 处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十九条 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一)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生大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对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上报处分材料,由学生处按学籍管理规定上报学院批准。
  (二)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上报程序同前款,由学生处上报学院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八十条 宣布处分决定前,应听取被处分者意见。被处分者对处分如有异议,可以向学生处、院务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十一条 宣布处分决定,登记存档。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一节 安全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生处各级领导及全体学管干部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八十三条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人员增强安全意识,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八十四条 建立安全组织,制定预防各种事故的制度和措施,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八十五条 发生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二节 保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学管干部和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安机关颁布的保密法律、法规,增强保密观念。
  第八十七条 学生处应当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