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发表于--2018-10-25 00:00:00 阅读量: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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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财务制度

第二编  院内相关部门制度

第三编  国家、省重要法规制度

 

 

 

 

 

 

 

 

 

 

 

 

 

 

 

 

 


 


 

吉林警察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统收统支,预算管理。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学院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教学为中心、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任务,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由财务处统一汇总,财务处根据部门意见并结合以前年度实际支出情况分析修订,经征求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把关,初步确定年度预算方案,提交党委书记、院长审议后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预算执行。根据学院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方案,财务处下达部门预算指标通知。各部门应根据预算分配指标和开支项目合理支出,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安排用途,不得突破预算指标。3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确因特殊情况须新增开支项目的,应由部门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院长、党委书记批准后列入该部门年度追加预算。

第六条 严格收费管理。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对学院拟申请新增收费项目,应由业务部门提出收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理由、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经分管院长审阅,报分管财务副院长同意后,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收费立项审批手续,持证收费。

第七条 票据管理。学院各种收费专用票据统一由财务处专人领取、使用和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年检和缴销;用于学院内部结算的收款收据要建立登记归档制度,用完的收据及时缴销,年终由保管人员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八条 加强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是学院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职工、学生和集体福利的专门用途的资金。学院专用基金要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九条 各部门按规定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及时、足额送交财务处统一核算。任何部门不得私自组织收入,不得隐匿、截留、挪用、拖欠上交学院收入,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如有违犯,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项经费支出、借款、报销,实行先审核后报销程序。各部门发生借款或报销在院领导审批前,应先到财务处核定部门经费包干计划指标,确定经费来源并根据请示或报告核定借款额度后再审批。确保有合理经费来源及部门预算有额度时,方可办理借款和报销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公务卡管理。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经济业务,除继续使用转账支票结算外,一律要求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严格经费审批权限。部门各项开支(含借款),实行中层正副职领导联签、财务处主管会计审核、财务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核签批的报销制度。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支出项目报销,须附支出事由的请示。

第十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项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凭证要求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办理。出差票据要有2人(部门领导、经办人)以上签字;购物票据要有3人(经手人、验收人、部门领导)以上签字。

第十四条 强化往来款管理,维护正常的财务秩序。要加强对往来款的催缴工作,年度内的借款,力争在本年度核销。各部门要协助搞好清欠工作。对挂账时间较长,数额较大,屡摧不还的,暂停该部门借款及其他报销业务。人员调动时,必须核清借款,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含院内部门之间的调动)。学生毕业时必须交清所有费用。

第十五条 实行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学院要加强对购物支出的管理,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要按《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暂行规定》执行,取得合法手续后财务处方可结算。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由学院采购办公室专人办理,使用部门配合。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是采购金额达到校内采购额度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学院采购办公室负责校内招标采购,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微机耗材等,可根据本年度办公费及业务经费包干额度,到学院办公超市领用。超市设专人根据各部门的包干经费指标额度和该部门所领用的品种、数量定期进行结算,并将结算单及时报送领用单位,经使用部门确认并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超市专人定期进行汇总,送交财务处审核、报销。教学实验专用消耗材料(学院办公超市不能提供的专用材料),可由相关部门按照年初计划在规定的采购额度内自行购置,设立材料“购入、领用”明细账,及时办理材料出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开支按政府采购规定实行定点采购。定点厂商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厂商范围内择优选定。

第十八条 严格管理公务接待费支出。学院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及各部门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按《吉林警察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教师和行政干部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由职能系、部、处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在专项经费额度内列支。

第二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和学院采购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经财务处审核后进行报销。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帐”和“实物卡”,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变化情况,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处应及时向学院党委常委会汇报学院财务分析报告。

学院要不定期地组织和邀请会计、审计等中介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学院财务执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吉林警察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院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障学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院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日常经费支出预算、公用经费支出预算、专项业务经费支出预算等。

第三条 学院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四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院党委常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经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指导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编制学院的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方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院预算;及时提供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院内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收入预算、日常经费支出预算、专项业务经费支出预算和本部门管理职能范围内全院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第三章  预算内容

第九条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学费住宿费收入、科研经费收入、成人继续教育收入及学校其他可支配的收入。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由部门日常经费支出预算、部门专项业务经费支出预算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组成,应细化到“款”级科目。部门日常经费支出预算是指部门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招待费、补助支出等,部门专项经费是指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部门日常经费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年度专项支出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在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学院正常运转所需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全院人员工资经费、学生奖助学金经费支出、后勤保障经费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发布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方案。

(二)各部门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编制方案,结合部门实际,提出部门预算的具体方案,经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三)财务处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并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方案。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由院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应在当年3月底之前完成审批,由财务处负责逐级下达到各部门。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学院预算, 承担组织收入任务的部门,应按照学校规定和正式下达的预算收入计划,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五条 由部门管理的全院公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支出。

第十六条 学院综合预算未批准前,财务处可以按上一年度同期支出数额安排新的预算年度日常经费支出。学校综合预算批准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方案下达。其中日常经费支出预算指标按月下达,专项业务经费支出预算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指标按用款进度下达。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准预支、预借或报销。各预算部门因不可预见因素需增加支出的,及因特别重大事项确需调整预算的,应由部门领导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初审同意,30万元以下的预算追加报书记、院长共同审批, 3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报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审定。经审批同意的增补项目,列入该部门年度的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分解到各个经费使用部门,要符合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财务处应及时向院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条 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财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预算的建议方案,并报院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部门应按照预算通过的项目和用途使用预算资金, 不能调剂使用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资金。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每年向学院党委常委会报告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定期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 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部门负责人应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对学院及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专项业务经费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警察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执行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由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包括特色专业、学科建设、精品课程、创新团队、科研课题、实验室建设、学生奖助学金、维修、购置和基本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按项目归口管理,由项目分管部门的院领导牵头,项目分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职。项目承担部门具体实施全过程责任目标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包括:组织项目的申报、预算编制、审核和执行预算的审批、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分管的项目内容。教务处:本科教学质量与教改工程、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课程、教学成果奖、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实训基地等;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科研处:科研课题、科研平台建设、科研基地、科研创新团队等;人事处:人才引进、教师进修等;学生处:本科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就业考试辅导中心:学生创业、就业基地建设;总务处:购置项目、修缮项目、住房改革、基本建设项目等;不在以上范围的项目,根据资金性质由院领导确定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建立由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院纪委负责定期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考核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核定,并定期通报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年底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表,同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帐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院有关部门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学院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能购置、施工。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条 上级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各职能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反馈书。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预算申报

第十一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按照上级部门的申报要求,坚持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原则,细化预算编制,保证申报质量。

第十二条 各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财务处初审后上报学院党委常委会进行筛选、排序。财务处负责对省财政厅的协调。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拨付,应纳入学院财政专项预算范畴,由学院统筹管理。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拨付,由学院财务处下达预算指标。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申报数不一致,则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重新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方式与学院对一般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相同。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及时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财务处应及时与资金使用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未动用或未使用完而形成的净结余,在年底将统一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预算挂钩制度,将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挂钩,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导致资金被省财政厅收回的项目,学院将追究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警察学院财务报销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算为先、规范管理的原则。所有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对无预算、超预算的不予受理;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坚持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根据支出的性质和额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三)坚持真实性原则。报账内容应与实际用途相一致,经手人和第一审批人应确保业务和票据的真实。

二、审批权限

年度预算内项目报销500元以内的,由部门正副职领导联签审批、财务处长审批;501至1000 元的,由部门正副职领导联签审批及财务处长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001元以上的,由部门正副职、财务处长、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部门各项开支(含借款),凡金额超过3000元的支出,需有经费使用事由审批报告,由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凡金额超过10000元的支出,需有经费使用事由审批报告,由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书记审批。

三、报销办法

(一)办公用品及耗材报销

办理办公用品及耗材费报销时,报销人需持以下材料并填写支付证:

1、正规发票,并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签字;

2、货物明细。

(二)差旅费报销

办理差旅费报销时,报销人需持以下材料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1、车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并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签字;

2、乘坐飞机须提供乘坐飞机审批单;

3、出差请示、会议通知及邀请函等材料。

备注:

1)因工作需要产生退票费、改签费等相关费用,需另附情况说明并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签字;

2)会议及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院报销;

3)出差行程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安排,如中途改变路线,需写情况说明并由经办人、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签字;

    4)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或住亲友家里,不得报销住宿费。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以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费及培训费报销

办理会议费及培训费报销业务时,报销人需持以下材料并填写支付证:

1、正规发票,并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签字;

2、举办会议或培训的通知及邀请函;

3、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审批材料。

(四)印刷费报销

办理印刷费报销时,报销人需持以下材料并填写支付证:

1、正规发票,并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签字;

2、加盖销货方公章的清单。

(五)货物、材料、图书等报销

办理货物、材料、图书等报销时,报销人需持以下材料并填写支付证:

1、正规发票,并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签字;

2、加盖销货方公章的清单;

3、出入库单;

4、达到固定资产额度的,填写《吉林警察学院固定资产入账单》。

5、通过校内采购的,须附合同及验收报告。

(六)劳务费报销

办理劳务费报销时,报销人需持以下材料并填写支付证:

1、提供聘用协议原件,审批齐全的工作量审核单;

2、外请专家专题讲座,学生勤工俭学及其他劳务费支出,提供审批报告,工作量审核单;

    3、应在协议或报告中明确所付劳务费是税前还是税后。

(七)科研经费报销

办理科研经费报销时,报销人需持以下材料并填支付证:

1、正规发票,并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签字;

2、项目合同书。

3、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吉林警察学院固定资产入账单》;

    4、项目发生的调研费,严格执行《吉林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享受差旅补助。

备注:

1)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标有确切姓名的票据报销时,所报人员必须为项目组成员,否则不予报销;

2)原始票据开具时间需在项目结项日期之前。

(八)政府采购报销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凡属于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填写政府采购支付证:

1、指标文复印件;

2、付款请示;

3、政府采购审批单;

4、中标通知书;

5、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与付款有关的条款需单独复印;

6、正规发票,并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签字;

7、验收报告;

8、采购事由报告;

9、工程类需提供决算报告原件,报告中与付款有关内容需单独复印。

(九)维修工程类报销

1、正规发票,并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签字;

2、维修事由报告;

3、工程预决算单;

    4、通过校内采购的,还须附维修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原件。

(十)公务接待费报销

学院公务接待费由院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务接待函;

2、吉林警察学院(校外)接待用餐申请表;

3、发票;

4、消费清单。

(十一)公务用车燃油费、车辆维修费报销

1、燃油费报销时应按柴油费、汽油费分类粘贴票据;

2、维修费报销时应按大客车、小型车分类粘贴票据。

(十二)固定资产报销

当报销人所购物品中,符合以下几点要求时,需先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后,财务予以报销: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四、报销时限

(一)当月发生的业务,需当月到财务办理报销,不得跨月或跨年报销。

(二)银行转账时间约为三个工作日,请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五、违规处理

凡在报销中出现违规情况,财务处将终止该部门相应经费的支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吉林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

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正高职称

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较急的,经书记、院长批准后可以乘坐。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 别

省 内

省 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一类地区:800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二类地区:750

三类地区:700

厅级及正高职称

职务人员

一类地区:450

二类地区:400

三类地区:380

    其他人员

一类地区:350

二类地区:300

三类地区:280

    注:省内差旅费地区分类及旺季浮动限额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个人承担;住宿费发票中应写明住宿人数、天数及住宿金额。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除西藏、青海、新疆三个省份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20元之外,其他省份执行伙食补助费100元,用于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不再报销餐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工作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院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出差人员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等交通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后,凭取得的本人签名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或住亲友家里,不得报销住宿费。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可以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部门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部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能用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的工作,不要派人出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处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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