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察学院章程(2024年修订)
序 言
吉林警察学院是全日制普通公安本科院校,前身是创建于1949年9月的吉林省公安干部学校,历经吉林省行政干部学校、吉林省公安学校、吉林省政法干部学校、吉林省人民警察学校、吉林公安专科学校、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2010年3月升格为本科院校,2018年8月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院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吉林警察学院。英文名称:JILIN POLICE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399号,乐山校区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学院官方网址是www.jljcxy.edu.cn。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以为吉林公安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为办学宗旨。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院由教育部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吉林省公安厅,教育教学业务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审查需经举办者同意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障和支持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在职民警教育训练等工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在职民警教育训练等工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法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计划;
(五)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
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七)根据教学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
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及福利待遇;
(六)设立奖、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党务、校务信息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开展高等学历教育,培养公安专门人才以及其他学科应用型人才,开展继续教育、在职民警教育训练、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开展在职民警教育训练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十七条 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实行学分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院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提高学院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学院定位与办学特色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公安学、公安技术两个优势和特色学科为引领,积极发展法学等相关学科,构建法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学、研、练、战”一体化办学模式,积极打造公安人才和经济建设应用人才的培养基地、警务理论创新研究基地、在职民警教育训练基地、公安科学应用研究基地。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贯彻落实“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建警治警总方针,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突出学生管理和警营文化特色,着力培养具有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的公安人才。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育教学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教育教学质量监控评价,设立院系两级督导组织及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形成由督导评课、同行评议、领导听课、教师评学、学生评教、教学常规管理评估等构成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对教育教学质量、教学管理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院成立中国共产党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吉林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院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学院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学院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贯彻和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院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院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加强学院基层系(部)党组织的建设,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坚持统筹安排、加强对学院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
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学院依法依规制定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院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委监委向学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院党委进行监督。学院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院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院党委(常委会)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设立吉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常设性的学术工作领导机构。成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学术水平高、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经验丰富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在任期内,遇退休、辞职、调离学院等原因不能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职务自行解除,缺额委员按程序增补。
(四)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五)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设立吉林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院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据条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中遴选。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专业所属教学系(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应由各系(部)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各级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3年,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四)各级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五)各级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各级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各级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2/3为通过。
(六)各级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配偶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委员会委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工作的,取消其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制定学院学位授予的有关政策;
(二)审定学院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四)做出授予、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院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六)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负责学院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评定、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四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学院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报告(通报)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和建议。学院为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职责的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吉林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院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其章程行使权利。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教师、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在执委会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委会代为履行职权。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吉林警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学代会是全院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全院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学代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一)学院尊重和支持学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学代会报告(通报)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和建议。学院为承担学代会工作职责的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二)学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凡学院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继续教育学生等,均可经民主程序选举为学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经区队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确认的学代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学代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学代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一般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学代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代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监督检查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四)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通过学代会由学生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第四十九条 吉林警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为一年,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代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吉林警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学院内设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教学、管理和服务职责。
(一)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等分类,设置为系、部、处、室、所、中心等组织机构。
(二)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成立各基层党组织。
(三)学院所属的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使用学院划拨的科研经费、办公经费及其他各项经费;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四)健全系(部)党组织职责和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基层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系(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六)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和部门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考核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
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主体。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
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以德为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社会需要人才。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强化科研自主权。优化科研管理机制,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十九条 以学院事业发展为中心,建立师德师风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建立完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做好日常师德考评工作,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坚决查处师德失范行为。把师德考核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教师考核体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将师德规范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切实提高教师师德践行能力。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员工权益维护委员会,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公安工作和地方经济发展为导向,拓展建设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全过程、全方位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全力促进毕业生充分、高质量就业。
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七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吉林警察学院学生申诉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院依法依规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院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三条 完善财务制度。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和院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第八十条 校训:报国荣警,察己修身。
第八十一条 校徽:圆形设计,由1949、盾牌、五星、长白山天池、剑锋及鹰翅、桃李与橄榄组成。
第八十二条 校旗:长方形蓝底白字,左上方为校徽,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校名字体为毛泽东草书集字。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院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开展章程修订工作。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经吉林省公安厅同意,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院发布。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吉林警察学院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